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某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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