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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威*民法院作出的(20l5)武中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村委会“证明”是伪造的,村委会已出具书面证明澄清,且2014年年8月9日的证明没有经过质证,因此,被申请人并不是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判决返还28000元彩礼错误;2、二审没有判决支持返还电动车错误,申请人二审时申请法院帮忙调取派出所长的证言未被准许错误;3、二审采信徐*、柏*的证言认定彩礼为78000元错误,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4、二审没有支持申请人要求返还全部陪嫁物品、赔偿受伤后在父母家养伤的费用、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请错误,遗漏了诉讼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有村委会盖章的两份证明是伪造的,但经审查该两份证明均有社、村、乡三单位加盖的印章,亦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有野潴湾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证明也只是反映上述证明记述的情况是经询问三社社长后加盖的印章和意见,并不能证明两证据所记述情况当然全部虚假,更不能证明证据系伪造而成,且经调阅卷宗,该两证据均经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过质证,故二审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经综合分析后采纳两证明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另,申请人在诉讼中认可被申请人家庭困难是因为母亲有病和修房造成,且认可修建房屋也是在结婚之前。故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又因结婚给付数万元的彩礼,不能说被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与给付较大数额的彩礼没有关系。据此,二审认定在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情形下,因给付较大数额彩礼势必导致被申请人家庭生活一定程度的困难并无不妥,判决申请人返还部分彩礼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关于徐*证人证言是否采信的问题。徐*是双方认识结婚的介绍人,按照当地习俗参与了双方订婚仪式,除介绍双方认识并参与订婚仪式外同双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经核查,徐*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二审组织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申请人虽不认可但不能提供证据足以反驳证明内容,故二审结合案件相关事实采信徐*有关彩礼数额的证言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关于涉案电动车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当初调查刑事案件的民警曾说在被申请人家看到过电动车,曾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但未被准许。审查认为,申请人该项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畴,其应就返还电动车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申请人要求返还全部陪嫁物品、赔偿受伤后在父母家养伤的费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经阅卷核查,原审法院对上述各项诉讼请求均进行审理,对不支持的理由已详尽阐述,未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和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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