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兰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朱**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苟三伟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宁诉被告呼永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马*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夏*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陶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