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民法院(2014)兰民一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判依据调解方案判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中对探视权未判决;所判房屋补偿款太少;再审申请人请求分割家庭公有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婚姻财产的处理,离婚时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分割标的,原审因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并无不当;关于探视权,离婚后当事人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就探视权问题可以在其权利不能行使时,另行主张;关于申请人主张补偿数额过低问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审依据当事人调解时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处并无不当。综上,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