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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苏*与马**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苏目因与被申请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苏*于2015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苏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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