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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再审申请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因马*结婚后与马*父母同家居住,在马*家劳动三年,婚后新建羊棚10间、养羊70只、购买三轮农用车一辆,这里面有马*的血汗,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原审认为无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事实。2、马*将马*殴打成肾挫伤,致马*全身发软无法支撑自己身体,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马*理应承担马*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和司法鉴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维持永靖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马*支付马*残疾赔偿金9014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分割财产3000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和马*在2014年5月27日的一审庭审中均陈述并认可他们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审据此认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马*受伤致残系因马*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且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2013)永靖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进行了审查处理,故马*要求马*支付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离婚纠纷审查事项。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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