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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叶拴过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康*因与被申请人叶拴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康*申请再审称,1、夫妻共同生活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原审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为由,将共同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当;2、叶拴过无端出走且与他人生育子女,康*主张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不予支持该请求错误。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共同生活,实质是认定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但婚姻关系存续,并不必然有共同生活。没有共同生活,共同债务没有基础,康*要求叶拴过承担共同债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康*所称叶拴过无端出走且与他人生育子女,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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