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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陶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4)兰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仅认为双方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当,造成家庭矛盾,并未考虑被申请人有无过错行为,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申请事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故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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