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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宁诉被告呼永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对被告呼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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