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在审理周*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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