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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