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6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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