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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