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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7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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