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未在本院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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