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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未在本院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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