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3)库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288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房产车辆调查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2880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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