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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某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某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古某某某某已预交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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