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7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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