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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27日在南京市江宁区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被告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恋爱,2012年8月10日生育一女,10月10日原、被告在江苏省东台市领取结婚证。之后被告将原告和女儿放在老家不管不问,被告父母也无力照顾,无奈原告于12月20日回新疆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只来看过女儿两次,2013年4月底之后再也联系不上被告。2013年10月原告找不到被告后,原告就在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调查的结果是被告因为诈骗罪被拘捕。被告的判决结果下来后,原告又起诉,但被告户籍地法院不受理。被告抛弃妻女不管不问,没有责任心,还骗原告父母的钱说给女儿办户口托人办事和在乌鲁木齐买房子交过户费,在婚姻期间出轨还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给原告及全家造成很大伤害,原、被告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育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条件是现在不解决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等被告出狱后再解决,被告为了孩子眼睛几乎失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江苏省东台市领取结婚证。婚生女周*出生于2012年8月10月,户籍地随被告在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2013年9月26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六年、拘役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止。被告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监狱服刑。原告主张被告出狱半年后再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现在解决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婚生女现与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婚生女的抚养问题。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有效婚姻。被告在婚后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婚生女的抚养,被告不同意在被告服刑期间解决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本院不予支持。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家庭关系,婚生女尚未成年,在原、被告处理离婚时必须对婚生女的抚养权进行处理,否则婚生女由谁抚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婚生女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对离婚和婚生女的抚养权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无论婚生女由谁抚养,原、被告都是婚生女的监护人。被告服刑期满后如果认为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合,可再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出狱半年之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婚生女的父亲,在刑满释放后应当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

二、婚生女周*(2012年8月10日生)由原告邵某某抚养。被告周*甲于每月20日支付抚养费1000元;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从被告周*甲刑满释放当月之后的第七个月开始,至*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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