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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甲自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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