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甲自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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