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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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