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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调解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200元,合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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