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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4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3月1日生有大女儿马*。2009年5月13日生有二女儿马*。婚前被告就喜好赌博,原告对被告不了解。婚后被告仍然赌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被告却置之不理,近几年被告越赌越厉害,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保证再不赌博了,可是被告保证完后,依然如故。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马*、马*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以后不赌博好好过日子。被告为了让原告相信被告不赌博,被告将左手食指剁掉了,后被告被送到医院治疗,被告的手指头又接好了。希望原告能够相信被告,被告以后不赌博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3月1日生有大女儿马*。2009年5月13日生有二女儿马*。多年来,原、被告为被告赌博事宜发生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多份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但被告都没有履行其承诺,将家庭的很多经济收入挥霍殆尽,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互不照应。

另查,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一套房院、一台点播机、一辆面包车、一台电视机、牛圈、一眼机井、一个冰柜、一辆小四轮拖拉机、一辆摩托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双方为此经常吵闹,致使原告心灰意冷,破坏了夫妻感情。《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多年来,被告经常赌博,没有悔改,不履行家庭义务,造成了家庭经济损失,原告对被告已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考虑到原、被告夫妻之间的现状,以及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女儿马*、马莉年幼,跟随女方生活,在生活、学习等方面能够得到很好的照应,有利于其成长教育,原告抚养较妥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规定,被告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标准,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两女儿生活费7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仅要求被告偿还其母亲借款2万元,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马*离婚。

二、子女抚养:大女儿马*、二女儿马*均有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两女儿抚养费7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女儿18周岁止。

三、共同财产:一套房院、一台点播机、一辆面包车、一台电视机、牛圈、一眼机井、一个冰柜、一辆小四轮拖拉机、一辆摩托车等归被告马*所有。被告马*负责清偿原告马*某母亲的借款2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130元,计20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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