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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