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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刘*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何某某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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