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本院传票传唤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200元,合计275元,由原告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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