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雷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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