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韩*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毕*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耿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