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韩*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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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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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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