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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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