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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庭调解协商一致,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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