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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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