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李*与朱*、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褚*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