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李*诉被告朱*、王*乙、第三人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王*乙、第三人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王*乙、第三人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李*撤回对被告朱*、王*乙、第三人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