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