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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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与朱*、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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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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