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王**、李*与朱*、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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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甲诉谷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