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王**、李*与朱*、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甲诉谷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房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