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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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