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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2日生男孩赵*,2005年12月14日生女孩赵*。2015年5月,被告骗我调解离婚,说孩子由他抚养,不要我的抚养费。离婚后,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两个孩子仍跟我生活,由我抚养我承担一切生活学习费用。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请求判决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享有,判决自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2日生男孩赵*,2005年12月14日生女孩赵*,2010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男孩赵*及婚生女孩赵*由被告赵*抚养,被告自愿放弃原告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之后,赵*及赵*一直跟随原告生活。

庭审中,赵*及赵*均认可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由被告赵*抚养赵*、赵*后,被告对婚生子赵*、赵*并没尽到抚养义务,原告主动承担起了抚养赵*、赵*的义务。现婚生子赵*、赵*随原告生活,且婚生子赵*、赵*表示愿意继续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赵*、赵*由原告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抚养费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两个孩子,乘以45%,计款13149.9元,即被告每年支付给由原告婚生子赵*的抚养费6574.95元,支付给原告婚生子赵*的抚养费6574.95元,直至孩子18周岁。原告主张自2010年离婚后5年的子女抚养费,与本案审理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变更婚生子赵*、赵*由原告刘*抚养;

二、被告赵*每年支付给原告刘*婚生子赵*的抚养费6574.95元,每年支付给原告刘*婚生子赵*的抚养费6574.95元,从2015年起于每年的7月3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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