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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被告答复了原告的条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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