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被告答复了原告的条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李*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诉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袁**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