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王**、李*与朱*、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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