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褚*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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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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