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孔*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王**、李*与朱*、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甲诉谷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