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房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甲与被告房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甲诉称,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在汶上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离家外出,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求依法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房某某辩称,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外出打工,回来时看望孩子,被告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已包含子女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1月14日生长子魏*乙,2004年9月20日生次子魏*丙。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在汶上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子魏*乙、次子魏*丙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两子完成学业,两子的学费、医疗费及建房子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原、被告离婚后,两子均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2015年3月4日,原告以被告对两子不管不问、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魏*乙、魏*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魏*乙、魏*丙明确表示将来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由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魏*及魏*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父母双方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应积极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同时有权对获得抚养权一方的监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本案中,被告在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后,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被告客观上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原、被告的婚生子魏*、魏*明确表示将来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魏*、魏*依法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支付变更抚养关系之后的子女抚养费,但原告主张的自离婚之日至变更抚养关系之日期间的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协议离婚当日承诺如其不抚养孩子,原告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并提交原告书写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是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基于子女由被告享有抚养权的事实做出的,现条件已发生改变,且其提交的证据并无原告明确放弃抚养费的意思表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另外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已经包含抚养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婚生子魏*、魏*由原告魏*甲抚养,被告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25488元;

二、驳回原告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