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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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