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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