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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