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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济宁市*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4月22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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