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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5日生儿子赵*,后由于家庭和感情纠纷,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将儿子撇下原告家抚养。由于二人感情破裂,2013年12月23日,孟*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李*抚养,原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孩子一直在原告家抚养,被告从未看过孩子,原告打电话,被告不接。无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赵*抚养权由被告李*变更为原告赵*,被告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李*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李*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15日生一儿子赵*。2013年12月23日,本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儿子由李*抚养,赵*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二人因土地补偿款再次发生矛盾,李*将儿子赵*放在赵*家,未接回直接抚养。经朝阳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后,赵*诉于我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9月1日,李*到本庭陈述意见,坚决要求抚养儿子,不同意变更儿子赵*的抚养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目前情况,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双方均有抚养儿子的权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酌定婚生儿子赵*在10周岁之前由原告赵*抚养,赵*在10周岁后至18周岁由被告李*抚养为宜,相互不承担抚养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生儿子赵*在10周岁之前由原告赵*直接抚养,赵*在10周岁后至满18周岁期间由被告李*直接抚养,原、被告相互不承担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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