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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