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谢*及原审原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